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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整体结构上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单列为一种作品类型为背景,提出实用艺术品符合作品的条件之后,才能称作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而这条件就是实用艺术品上存在表达以及该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高度。而怎样认定表达以及表达的独创性高度需要多高,就成为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中需要研究的问题。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面临的问题。本章首先介绍了实用艺术品和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别以及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性。随后介绍了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情况,提出了实用艺术品保护所面对的问题,即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本章首先分别对实用艺术品可版权性问题中的两个关键因素——表达和独创性高度做了理论上的梳理。然后将表达和独创性高度的原理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结合,提出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是要有独立完整的表达,二是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高度应与纯美术作品一致。第三章介绍了日本在用著作权法保护应用美术品方面的相关讨论和四个较具代表性的案例,着重介绍了应用美术品的认定和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并且评析了上述案例。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对策。本章首先讨论了日本做法的可借鉴性。接着从日本的经验出发,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提出了对策,其内容与第二章的结论一致。所以本文最终从理论和日本经验两个角度证明了实用艺术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是要有独立完整的表达,二是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高度应与纯美术作品一致。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并提出文中所涉及到的非本文讨论重点,但却与本文有关的更深层次的著作权法上的问题尚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