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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近年来食品安全备受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甚广,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这些事件反应政府监管存在巨大问题:现有监管模式主要是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及行为准则,监管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对违反规则者进行处罚。这种监管模式忽视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开,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影响食品安全的监管能力。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弥补现有食品安全监管的缺陷,改善现有的不安全食品环境,增加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本文的论证结构为:第一部分,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即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第二部分,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对行政知情权、信息不对称理论。得出结论:将信息公开制度纳入食品安全监管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突破口;第三部分,研究食品安全的立法状况,以规范分析的角度从两个部分分析食品安全的立法:一,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二,立法的缺陷。得出结论:我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立法存在信息公开的标准模糊、部门职责冲突等问题;第四部分,比较分析美国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一,概括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况;二,比较中美两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不同:立法公开信息依据的操作性不强、执行力度差、公开信息的途径有待扩大、缺少有关救济的规定;三,针对美国李斯特菌污染事件,分析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管理方式;第五部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研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发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存在救济困难、行政机关相互推诿、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认定的问题;第六部分,提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建议: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监管体系、救济制度、责任追究机制及扩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途径几方面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