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人事权利救济制度的重构——以公务员法律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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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整个行政机关内部组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都要通过公务员的工作去完成和实现,可以说,行政机关工作进展的顺利与否与公务员自身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强调公务员的权利,注重对它的保护,能够为行政机关内部工作的正常运转提供有力的条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范围: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涵盖了政治、经济、职务、身份等多个方面。为保障上述权利的实施,公务员法还规定了针对上述权利的救济途径——申诉和控告。 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务员享有着广泛的权利,且毫不逊色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但是现实中存在的权利救济状况很不乐观,甚至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造成了公务员部分权利的虚置化。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被排除在公务员的法律救济之外,公务员的救济方式只限于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核。从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来看,我国的救济措施明显存在着不足;而且,我国的救济机关为原作出处罚的机关或同级政府的人事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救济机关权威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的缺乏导致救济效果的不公正。 目前我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问题已经进入学者所关注的视野,其所涉及到的理论、实践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的重视。但是,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的专门论著却不多见。学者们大多认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以及解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但是没有提出实际有效的、详细的解决办法;有的学者注重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比较研究,但是只限于介绍性的论述,缺乏实用性;有的学者关注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问题,但却没有对公务员法律关系的理论依据进行论证;有的学者只涉及到公务员某一项权利的救济研究,缺乏对公务员整体权利救济的系统研究。 本文力争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突破点: 一是在研究对象方面,注重对公务员人事权利救济的系统、深入研究,而不是对公务员每一方面的权利救济进行泛化的探讨。 二是在研究方法上,在进行各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将国外先进制度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寻求一条可借鉴之路。 三是在观点上,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设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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