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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前的高利贷,不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是一种与基督教道德伦理相悖的行为。从《圣经》开始,基督教义就极力反对高利贷;至托马斯·阿奎那,经院神学家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反高利贷理论。宗教改革时期,新教神学家们阐发了新的高利贷思想,逐渐瓦解了中世纪教会的高利贷理论。新教的高利贷思想既具有浓厚的时代特色,又作为欧洲独特的精神气质而对时代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高利贷理论的来源是《圣经》,早期教父们和教会法对“高利贷”进行了界定,并阐发了反高利贷的缘由。12世纪后,基督教会的高利贷理论形成;中世纪的经院神学家从私有财产、宗教伦理道德和自然法三个层次,系统地表述了高利贷理论。高利贷理论虽然系统,法令虽然严厉,但现实中却从未能够禁止高利贷行为,而法令的执行者——教会,反到成了最大的放贷者。宗教改革使教皇的权威被否认,不同地区出现了持有不同语言和观念的新教教派,其中以德国、瑞士和英国的宗教改革最为突出。与此同时,经济出现了新的形式,面对这种变化,新教思想家们逐渐形成了适应新情况的高利贷思想。路德精通经院哲学,其高利贷思想也极具继承性;但作为宗教改革的先导性人物,路德反对教会放贷,提倡由世俗政权管理高利贷,并对市场经济有一定的重视。而加尔文对放贷取息的立场,被看作是西方经济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他正视商品经济和“利息”,不仅允许放贷取息,而且将其视为社会生活之必须。与路德、加尔文相比,英国的宗教改革缺少这样洪钟大吕式的代表性人物,而是国家集体改革。国教徒的高利贷思想基本是阿奎那式的,相对保守,但其中也不乏有自由化倾向的学说。清教徒则受加尔文思想影响较大,在阐述高利贷问题时融入了个人主义,最终美化了“放贷取息(法定利率范围内的)”,并将高利贷这一经济问题从宗教伦理中分离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