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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表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提单中的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但是,对提单中的仲裁条款,尤其是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有效性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如提单中的仲裁条款是不是一种书面仲裁协议,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何时才能有效并入提单,该条款能否约束承运人、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等等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比较详细地论述了班轮提单中的仲裁条款以及并入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中的仲裁条款的书面形式、提单并入条款的有效条件、对第三人的约束力,以及在倒签、预借提单、伪造提单和无正本提单放货等几种特殊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对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我国《仲裁法》的几点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海事司法及仲裁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