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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创新不断发展,投资产品的种类日益增多,产品的性质也越来越复杂。复杂投资产品逐渐走向个人生活领域,为零售投资者提供了充足的投资机会,但由于具有复杂性、高风险性等特点,也对投资者保护形成挑战。复杂投资产品的日渐零售化趋势导致了投资者越来越多依靠投资产品经销商和投资咨询与顾问的帮助才能准确对复杂投资产品的风险与收益特征进行正确判断。但现实中,由于投资产品经销商和投资顾问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投资者采取欺诈或故意隐瞒的方式进行不当销售,使处于弱势地位的零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2008年金融危机中,香港发生的“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引起了社会对金融商品销售和服务的投资者适合性问题的关注。香港银行涉嫌向投资者做出虚假陈述,将“雷曼迷你债券”这种复杂投资产品卖给大部分知识、投资经验不足的零售投资者,使得众多零售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传统金融服务领域主要依靠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手段已经不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在应对金融创新和投资者保护挑战时,将适合性监管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主要措施。本文在对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适合性规则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金融危机所暴露的适合性监管的新问题,对我国投资产品与服务销售的适合性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比较各国关于适合性规则的定义,明确了适合性规则的概念。适合性规则是要求金融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投资产品或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当在了解投资者的经验、知识、财务状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推荐和销售适合的投资产品。然后从两个方面介绍了适合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历程,即从美国发展到全世界主要金融市场和从自律性规则发展为法律制度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适合性规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立法或监管规则所借鉴和发展,成为保护投资者的重要规则,并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义务。第二章首先分析了适合性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对推荐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产品适合性、交易形式适合性。金融服务业者违反适合性义务后投资者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有诉讼、仲裁和其他方式。由此认为适合性义务的性质是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义务。之后本文在分析金融创新发展与投资者保护的挑战基础上,比较了各国的适合性监管制度,并指出适合性监管制度已经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业发展历史进程中与信息披露制度一起构成了投资服务业保护投资者的重大基石。之后,本文又以香港“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事件”为例分析了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适合性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指出我国现行适合性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投资者分类不科学、产品分类标准不够明确和具体、适合性监管只重形式审查而忽视对适合性义务履行过程的监管等问题。由此本文提出了建立完善的投资产品分级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者分类制度、重视对适合性义务履行过程的监管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