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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借助于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完善来完成的,随着互联网与人们生活联系日益密切,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在带来降低运营成本、增加业务门类、方便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产生庞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由于它自身的特点(如传播的广泛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等)又让现实中的国家监管机构都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一方面不能让在网络上蒙受欺骗的受害人得到切实的保护,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税收方面的监管无方也让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巨大,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和利益冲击。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各国在本国内部和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网络交易监管机制,对于降低网络中的经济风险、保护各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电子商务一般包括三大环节,合同成立、资金支付和商品配送,最核心的环节是资金支付,它最初只能依靠银行提供的电子手段来完成,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一些非银行企业从事电子支付业务已成为电子支付发展的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主要是由于电子支付业务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和技术性,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有诸多的局限性,专门从事网络支付的平台顺应出现,对于该新事物应在规范的同时鼓励其发展。虽然电子商务仅仅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一个虚构的交易平台,但是在网络安全技术不断完善的前景下,它方便快捷的优势让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喜爱。不但已经改变了部分人的传统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他们购物的主要手段,而且网络上的交易金额处于急剧上升趋势,让大多数国家都不能忽视。因此,立法机关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在减少网络经济的风险,保护善意买卖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能有利于国家税务机关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本论文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和权利义务的探讨,为立法者建立、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尽一点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