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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为了防卫”的意义到底应当如何理解,亦即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具有防卫的效果就够了,还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才足够,是一个存有争议话题。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存在着“防卫意思必要说”和“防卫意思不要说”两种学说,长期以来,由于行为无价值论具有绝对的影响,所以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方面,“防卫意思必要说”一直占据通说的地位。近年来,随着对结果无价值论的研究深入,“防卫意思不要说”开始逐渐得到认可。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是建立在“防卫意思必要说”的基础之上的,即在认定正当防卫主观条件时,主张行为人的防卫意识中不仅要有防卫认识,而且还必须具有防卫目的。这种较为严格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目的或意图的本能反击行为、恐惧或者愤怒之下而具有加害对方意图的反击行为等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 本文结合案例,对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理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在肯定防卫意识是目前刑法中成立正当防卫必备要件的同时,主张对防卫意识作相对宽松的界定,主张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应适当偏重于客观上的自我防卫效果,而没有必要在主观方面进行过多的限制,特别是在关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认定上,不能一概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反击时一定要具有防卫的意图和动机。同时对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相关的几个问题,即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以及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进行了对比研究。其中主张:就具有加害对方意图的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如相互斗殴和挑拨防卫而言,只要客观上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就不能完全排除其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就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的认识而客观上引起了防卫效果的偶然防卫而言,该行为不能说成立正当防卫,但由于该行为并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结果,因而应对其作无罪处理;就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如果能够促成司法成本的节约、有效破案、促使犯罪人积极悔改并达到保护合法利益的效果,可以对其中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从一则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旧案谈起,针对案例中在认定当事人行为时的主观条件上的一些争议展开,深入剖析,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法条和中外刑法学相关理论,对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进行了一次比较充分的梳理,尤其对防卫意识相关理论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同时,对于刑法学中,按通说应被排除为正当防卫的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挑拨防卫、偶然防卫和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这种四种行为,结合理论和案例也做了简要的论述,并在其中补充性地提出了一些异于传统的观点。通过这些分析,能够使我们在认定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时逐步形成一个比较清晰、完整的框架,也期待这些分析,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务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例及问题的提出。简要分析了2002年发生在天津的刘春梅故意杀人案的案情和该案争论的焦点,通过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的分析,提出了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有必要再认识的反思;第二部分:法条及相关理论分析。针对第一部分中提出的反思,从我国现行《刑法》相关法条出发,并结合中外刑法学中相关的一些理论,重点对防卫意识理论进行了系统地分析,随后,就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相关的几个问题作了比较性地论述,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这个部分是全文的主体,主要是围绕防卫意图的内涵、防卫意思的地位和意义、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其得以建构的理论基础、防卫意识理论以及与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相关的几个问题来展开论述的;第三部分:结语。简要对正当防卫主观条件认定上的几个问题作了观点小结,并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提出了几点司法实践上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