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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条款在国际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投资协定”)中的设置并不是一开始就受到重视的,它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密切相关:在国际投资自由化时代(特别是新自由主义时期,即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它几乎不被缔约国和投资者关注:但随着国际投资法朝着“平衡化”的方向(20世纪末)发展,投资协定更多地重视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例外条款才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特别是在20世纪末,在涉及阿根廷的一系列投资争议仲裁案中,阿根廷政府试图援用习惯国际法的“危急情况”及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主张免责,仲裁庭对相似案情的不同案件作出了不同的裁决,投资协定例外条款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讨论。由于投资协定例外条款没有像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体制下的例外条款那样有系统的制度,相关的研究也较少。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对投资协定中的例外条款进行分类——即除了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外,还包括一般例外条款、针对特殊行业或特定措施的例外条款以及“不符”措施等。本文试图通过对投资协定各类例外条款的文本及实践的研究,进一步分析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借鉴WTO例外条款的经验,对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完善提出建议。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概述:首先介绍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并把这些例外条款分为五类;然后论述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程,说明投资协定例外条款受到重视有其历史必然性,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是为稳定国际投资法及促进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并作为协调国家和投资者及各缔约方之间的利益的角色而存在的。第二章对投资协定例外条款各种类型的规定及适用进行评析。鉴于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引起的争议最大,本章以21世纪初“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仲裁庭对涉及阿根廷的一系列投资争议仲裁案的裁决为例重点评述。除了“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笔者还着重分析了一般例外条款、针对特殊行业及特定措施的例外条款的适用,对其它类型的例外条款也作了简单介绍。第三章分析投资协定各类例外条款存在的主要法律漏洞,笔者借鉴WTO例外条款制度的经验,从投资仲裁制度和具体条款的适用方面入手,对投资协定例外条款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