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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操纵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一种证券欺诈行为。其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扭曲证券市场的真实价格,欺骗广大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而从中获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不知情的投资者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影响市场交易定价机制和投资者信心,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使证券市场产生“泡沫经济”,引发金融动荡和经济危机,因此历来为各国立法所禁止。 虽然近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各种违法现象也伴随出现,尤其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危害非常巨大。长期以来,机构大户坐庄操纵行情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一个公开的秘密。“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实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并将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乃至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使人们意识到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但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普遍性令监管部门在打击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对操纵行为查处由于不能采取措施,为受害投资者挽回损失,而处罚多半是一纸空文。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至今,因操纵市场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案例只有29件。其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有19件,大多数产生于1996至2001年间;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例有10件,均发生在2000年后。但至今却没有任何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被成功提起的案例。虽然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较之1999年《证券法》有长足的进步,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方式仍旧沿袭了1999年的《证券法》,只是作了简单的、粗线条的列举,并未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实质进行规定,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行为作出更为具体的法律界定,造成执法部门在有关操纵行为的定性上缺乏明确可行的认定标准,难以准确适用。这些现象表明,当前的证券市场环境与法制实践存在不少漏洞,以至于难以防范和有效地打击证券操纵行为。因此,完善和健全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