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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应。对于这种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一次做出规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应该说《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是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再次确定。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相应的补充责任为在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较好的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在梳理了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制度演变的基础上,探讨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基础以及现实需要。比较研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第三人直接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的一般方式,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做了尽可能全面的多角度的解释,以有助于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做了溯源。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现行法规定下的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要。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虽然均无补充责任的规定的结论,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却吸取了美国法上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最终分担责任份额的困境的教训,吸收了瑞士法上的立法技术。第四部分结合案例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做出解读,包括构成要件、适用的基本规则等并做出评析。第五部分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做出解释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义务主体、权利主体、责任范围、过错的认定、追偿权、免责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