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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为对席审判程序的例外,指的是在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审判时诉讼程序不是“中止”或者“终止”,而是用特殊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且处置涉案财产的特殊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除了能够助力当前反腐败工作,追回转移至境外的国有资产,也注重对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从而加强贪贿等刑事案件缺席审判的公正性,弥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固有缺陷。以使我国刑事缺席判决能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加强我国法律规定与公约规定的融合与衔接,提供公约缔约国所能接受的有效刑事判决书,在追回贪贿案件被告人转移至境外的国有资产方面发挥作用。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概述。首先,结合修订《刑事诉讼法》条文对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内涵进行解读,梳理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概念与特征。其次,对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价值进行梳理与分析,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论证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之价值,强调缺席审判程序能够兼顾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与司法协助。第二章是对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比较研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已经普遍存在,不仅西方法治国家将其作为重要司法程序精细严密规定,甚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将其作为关键内容。全方位考察与研究国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提供合理性与普遍性理论支撑外,也给全方位认知其诉讼理念和运作原理提供了可行性借鉴。本文以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规定为研究对象,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作比较考察,以期能够对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具体路径选择有所裨益。第三章从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对立法背景进行了梳理,同时指出了现有立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指出我国立法在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规定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例如法律对于缺席审判适用条件规定不明确,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不到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案件的证明标准不明晰,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如何衔接未规定。当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到案或者被告人对已生效判决提出异议的重新审理程序缺乏具体设计。第四章针对第三章出现的问题进行可操作性完善路径之选择,为使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对贪贿案件的适用情形和条件进行明确;其次,为了弥补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固有缺陷,即被告人不在场时就做出了针对贪贿案件缺席被告人的判决,要充分保障贪贿案件缺席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再次,对缺席审判程序的证明标准进行讨论,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接着,提出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相衔接的建议和对策;最后,从被告人到案和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出异议两个角度分情况讨论重新审理程序,并且根据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阶段设计重新审理程序。在对贪贿案件刑事缺席审判审判程序选择完善路径的同时分析探讨配套制度如有效辩护制度、判决书说理制度和送达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