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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环境迅速恶化,环境污染日益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不仅需要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还需对受损的环境及时进行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对于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无论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不同程度地赋予检察机关。近几年,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介入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定位尚不明确,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本文将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在分析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论述我国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处的法律地位,并对此提出针对性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