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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为宪政民主社会提供道德基础。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他根据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和现实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宪政民主社会最恰当的道德基础。但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运用理性人在原初状态中进行理性选择来对两个正义原则进行哲学证明的努力是失败的。这不但是因为他的证明带有很大程度的独断性,而且由于他忽视了自由主义宪政民主所必然出现的多元性,致使他对两个正义原则的稳定性的阐释存在内在的不一致。为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尝试了政治建构主义的方法。他认为,只要我们从宪政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所隐藏的两个基本理念——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以及组织良好的社会理念出发,我们就可以制定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使其在原初状态得到公民代表的一致选择。而由于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独立的,所以在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下,公民们仍然可能就政治的正义观念达成重叠共识。然而罗尔斯对重叠共识的阐释仍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罗尔斯所谓的重叠共识实际上只存在于合理的统合性教说之中,它们不但在范围上是极其有限的,而且本身就被界定为自由主义属性的。公共理性是罗尔斯提出的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的理念。公共理性要求公民们在解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事务时必须在一组政治的正义观念的框架内进行推理和讨论,同时,它还要求公民们为之提供的理由必须既是全面慎思的结果,也必须要接受公开的相互检验。由于罗尔斯允许超越于重叠共识之外的宽泛性观点的存在,在方法论上采用了社会学和法学的方法,并最终退却到了相互性准则上,所以公共理性理论不仅是罗尔斯完整的正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最终表达形式。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并不具有真理性。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理念所构想的宪政民主社会和他通过重叠共识所表达的宪政民主社会一样,都是虚幻的乌托邦。而且,由于罗尔斯政治哲学固守个人的立场,而无视社会的利益,因此他为宪政民主社会所提供的核心道德基础——个人基本自由相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实际上并不符合相互性准则对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调整要求。由此,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虚假的:它是公民的哲学,而不是政府的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