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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在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运用,并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和完善。我国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在合同责任方面首开惩罚性赔偿之先河,并在随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中得到进一步确认。但由于理论认识的不足,现行的规定远远未能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应有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亦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本文针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构成要件进行论述,并对我国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从而在立法上对我国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了构想。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是研究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首先是对惩罚性赔偿基本内涵的解析,其次,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最后在明确界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进行了论述,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所以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受到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界的热切关注,是由其独特的功能所决定。 第二部分对在我国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笔者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反对合同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观点。然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了在我国合同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一) 合同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法制基石研究;(二) 合同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三) 合同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法价值论研究:(四) 合同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法社会学分析。 第三部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我国合同领域提出了立法构想。笔者在本部分分析了在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未来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适用前提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问题,这也是笔者在本文中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