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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赌协议是在投融资双方对目标企业存在预期价值估算差异的情况下,为完成融资目的、顺利达成合作而做出的一种约定。随着私募股权活动的兴起,在我国股权投资领域运用对赌协议的现象呈显著增长之势,并且在投资市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对赌协议在解决投融资双方估值困难,新创企业融资难以及防范投资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运作已经十分纯熟,对赌的模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财务业绩指标、优先股回购、企业上市、企业管理甚至是具体经营活动都可以成为对赌的条件。但对赌协议相对于外国资本市场来说,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对赌协议在我国主要被运用在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具体到我国股权投资领域中,对赌协议也主要是被运用在两种类型的投资活动中,即国际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国内企业和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然而纵观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对赌协议的明确规定,以致于在某些类型的对赌是否有效这一基本问题上都存在分歧,比如对融资公司作为对赌主体的效力问题以及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都没有一个法律层面的明确界定。现阶段,审判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还只是借助于一些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往往不能使社会各界信服,这就导致投资实践中对其的运用纠纷不断。并且对赌协议的内容又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规范,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以及保障中小股东理念之间的冲突。其次,由于对赌协议的外来性,它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适用势必会遭受到来自我国的市场监管制度的阻力。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企业上市的审核制度以及反垄断审查的过程都会使对赌协议的施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同时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参与者们面临的一个难题。因此,关于对赌协议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上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对赌协议相关法律制度。首先从立法上明确对赌主体的范围,并对某些具体条款的界定以及制度的借鉴作出合理的规定,例如股权回购条款和可转换优先股制度;其次应对症下药,建立灵活的配套制度,通过设置股权模拟变更表以及加设股权转让限制等措施调节对赌协议与我国现存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最后应完善市场机制、优化监管环境,在上市审查中对对赌协议区分对待,同时设立较为规范的行业自治组织,使对赌协议尽快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土壤相适应,真正能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