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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在传媒业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其突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历来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其中尤其以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监管为首要监管对象。然而,细数我国近年来对广播电视内容监管的实践,可以发现“重政策、轻法律”的监管现状已不容忽视。“限娱令”的出台正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针对目前上星综合频道节目内容管理的一项措施,旨在遏制电视节目内容低俗和过度娱乐化的倾向。然而,近年以来,对于电视节目内容的监管,多以内部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命令形式出台的做法,因其行政化色彩较浓而广受诟病。文章总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限娱令”出台的现实背景及主要理由、主要内容、可能的影响等问题。初步得出结论:“限娱令”主要是针对电视节目“低俗”和“过度娱乐化”两个问题出台的文件;第二部分主要分析“限娱令”的规制对象——“低俗”及“过度娱乐化”。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近年来整治低俗节目的标志性事件为引子,联系“限娱令”的规定,结合我国对于电视节目低俗内容的监管实践,探讨“低俗”的界定问题,并从合法性的角度评析我国目前的监管实践;同时对于“过度娱乐化”的界定问题展开论述,以探讨“限娱令”限制“过度娱乐”的理由是否具备充分性。第三部分着眼于“限娱令”的合法性,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分析“限娱令”在内容、形式、程序上的合法性。基于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出台“限娱令”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在目前尚未颁布广播电视法律的现实语境下,由于缺乏法律的授权,其合法性受到质疑。基于法律优先原则,在当前的规范体系下,公民的言论自由及表达自由优位于国家广电总局的行政命令,上位阶的法律规范优先于下位阶的规范。基于正当程序原则,政府作出一项限制相关当事人权利的行政决策,需要遵信程序中立、程序公开、公众参与等基本原则,以实现行政法治的新要求。本文采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出台的“限娱令”予以分析。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限娱令”为分析对象,结合与“限娱令”相关的案例和规范,对我国政府近年来在治理广播电视节目“低俗化”及“过度娱乐化”中的做法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指出政府监管合法性不足的问题,以期国家尽快出台广播电视领域的基本法律,提高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监管水平,推动法治政府的真正建立。并指出,对于电视节目低俗化或过度娱乐化的治理,应当正确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内外部评价机制,推动电视节目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