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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华沙公约》订立,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统一和发展的序幕就此拉开。在历经数次修订之后,“华沙体系”最终形成。然而,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华沙体系”饱受质疑与挑战,危机日益凸显。到1999年,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更现代化、适应发展的《蒙特利尔公约》应运而生。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诸多制度设计方面,显示出了不可比拟的优势,而这正是我国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所需要借鉴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近期热点——马航MH370事件,围绕“华沙体系”,尤其是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深入剖析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从而反思并检讨我国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立法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我国民航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思考与探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笔者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与比较,从而明确了本文的论述范围;然后具体分析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的含义、性质和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其形成与发展过程,初步理清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历史脉络。本文的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最核心内容,主要是围绕1929年《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空难事故中,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所涉及的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归责原则、责任限额以及赔偿范围进行了深度剖析。其中,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双梯度责任制度的含义与确立的原因,并运用双梯度责任制度,对近期热点——马航MH370失联事件的法律赔偿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以及详细论述了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下的免责事由;第三部分则重点论述了责任限额从低到高的历史演变过程;而第四部分论述的焦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以及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的问题。本文的第五部分,在立足我国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反思检讨了我国航空运输承运人法律责任立法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民航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