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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用航空客运量处于持续增速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民航旅客运输总量为48796万人次,同比增速近12%。民航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旅客与承运人的纠纷以及诉讼时有发生。附随义务是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有关义务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其存在意义在于协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缓和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矛盾,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附随义务的履行显得极为重要。目前我国民航业发展速度较快,而现行民航业立法中对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规定得并不完善,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而展开,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学界从不同角度对附随义务内涵的界定,结合附随义务的制度价值,从而得出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概念,进而简要论述航空承运人的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并基于航空旅客运输行业的特殊性,论证航空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主要由承运人承担更具合理性。第二部分探讨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具体类型。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实际生活中的纠纷,以及欧盟、美国等民航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详细阐述了机票超售的告知义务、航班延误或取消的告知义务、出境过境旅客所备签证的告知义务、承运人的膳宿协助义务、残疾旅客的协助义务以及承运人的信息保密义务等。第三部分阐述航空承运人附随义务的认定原则,包括密切联系原则、利益衡量原则、防止不当扩张原则三项原则。进而论述了承运人附随义务的认定方法,将认定方法归纳为优先适用现有法律条文,结合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并以行业习惯作为参考依据。第四部分阐述航空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结合民航旅客运输业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经验,本文从附随义务产生的三个阶段来分别论证航空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最后介绍了航空承运人违反附随义务后旅客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损害赔偿、继续履行、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