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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与确立应遵循实事求是的要求,实事求是’同样适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纵观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几乎一直处于半透明或者不透明的状态,笔者认为其症结在于自由心证度的确定与把握。由于法官对自由心证度的不确定与难以把握,无论对内对外,法官总是奉行着一种模棱两可的做法。在认定案件的时候,法官是如何从不知道到知道?又是如何从知道到下达判决?众所周知,“实事求是”不仅是我党的指导思想,更是国家工作人员贯彻在具体工作中的指导思想。特别是作为法官,从了解案情到判决,即:从不知道到知道,应在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做到实事求是。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如何才能更好的做到实事求是呢?科学研究表明,法官对民事案件从不知到知,必须通过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诉讼证据,没有民事诉讼证据,再高明的法官也不能猜中案情。诉讼证据是整个诉讼程序的中心,所有的诉讼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证据而展开,可以说没有诉讼证据就没有诉讼。诉讼的过程是取得诉讼证据,审查和运用诉讼证据的过程。随着诉讼公正、诉讼民主的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司法人员就会更加重视正确运用诉讼证据。而正确运用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认定证据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定性、定量的要求,即证明所要达到的标准问题。据此,本文运用了诉讼证据理论,阐述证据标准的含义,分析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和自由心证的联系和区别。通过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来考察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完善,最终笔者认为,我国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民事诉讼证明能够达到的真实程度的理念,高度盖然性为基本证明标准的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从而助我国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臂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