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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结合上海教育信访的实践,阐述教育信访的意义与重要性。理论上讲,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受教育者及其利益相关者三方都能恪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规范,则教育信访事件将大大减少;如果我国的司法制度足够完善、具有较好的公信力,而且司法途径是政府、学校和公民解决教育纠纷的优先选择,那么,教育信访渠道就无存在的必要性。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教育纠纷频发、教育信访量激增。教育纠纷频发的原因有二方面: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或因教育政策、教育管理等方面出现失当和失范,从而直接损害受教育者合理权益,或是因为处置不当、显失公平引起受教育者的不满;另一方面,民众的教育权利意识不断提升,教育的意义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二者合起来促使教育纠纷增加、突显和升级。教育信访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不仅自古以来就存在“厌诉”的社会文化心理,而且(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众普遍认识到通过信访似乎更能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或获得超出“法外”的效益。因此,当与政府和学校发生教育纠纷时,人们往往选择信访而不是诉讼。正是基于这样两种相互关联的现实,所以教育信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教育信访与一般信访相比较有其特殊性,笔者总结为“三公性”,即公权性、公益性和公众性。教育信访的特殊性也促成了教育信访功能的生成,笔者认为教育信访的主要功能是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权威博弈,三者功能相辅相成,共同实现教育信访重要目的。与教育纠纷频发、教育信访量增加相伴发生的另一种现实是,教育信访的功能变异。教育信访功能变异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民众把教育信访变成其表达本身不合理要求的渠道,并使用各种既不合法也不合伦理的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接待处置民众的教育信访时,出现各种违规甚至违法、不合行政伦理规范的态度和言行。教育信访的这一双重失范相互作用,危及到教育信访功能的正常发挥。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1)浓重的人治特色。(2)扭曲的高压政治。(3)易变的社会心理。同时,教育信访功能变异还面临如下问题:(1)教育法律权威缺失。(2)教育信访制度设计偏差。(3)教育行政伦理失范。(4)教育权利救济不足等。基于对教育信访功能变异及其成因的分析,论文提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和改进教育信访功能的实现:(1)合理定位教育信访机构。(2)推行人大代表参与模式。(3)提高教育信访透明度。(4)制定科学考核指标。通过对教育信访功能的分析和如何规范的研究,本论文提出教育信访仍面临着危机,方面由于人治的行政惯性和伦理失范的双重作用,造成了教育信访功能不断变异的现象,另一方面同样因为人治的特色和伦理价值转变的影响,使得教育信访功能得以实现并达成最终目标。因此教育信访功能及其规范的研究,对教育行政管理具有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