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受益人与第三人的冲突与衡平探析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nz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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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衡平信托受益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方式的不同,探讨大陆法系国家引入极具英美法个性的信托制度之后,如何既坚持固有的法律传统和民法制度又借鉴英美信托法原理,在权利名称、规则形式迥异的外表下达到与传统英美信托法律制度基本相同的实质效果;并为我国应对固有法律体系所承受的冲击、将信托制度更好地承继与本土化提供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最终完善我国有关衡平信托受益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现行立法。 文章脉络有二:一是理论分析,归纳总结信托法体系通过哪些制度来实现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和受益人与第三人利益的平衡,并论证制度间的逻辑关系;二是实践操作,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和设计方案,完善我国《信托法》有关衡平受益人与第三人冲突的法律规范。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论文的主体共分三大部分:一为受益人与第三人冲突的实质;二为冲突的事先防范设计;三为冲突的事后衡平设计。 一、引言 引言部分通过一案例,从信托制度具有弥补物权法和债权法不足的功能角度,论证了引入信托制度的必要性;通过大多大陆法系国家已对信托立法的事实,及我国《信托法》颁布和实施的重大意义,论证了引入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引言部分紧接着指出信托的平衡设计是信托法制的核心,并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信托利益冲突平衡机制欠缺,尤其是静的安全与交易安全保护失衡的问题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目的。 二、受益人与第三人冲突的实质 这部分关于受益人与第三人冲突实质的论述对于下文立法如何衡平两者冲突起到了铺垫作用,前者是后者的逻辑起点。本部分从两个层面入手:冲突的直接表现和最终根源。冲突直接表现为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最终源于信托制度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交易自由与整体效率)之间的冲突。 关于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冲突,笔者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别分析了保护静态安全和交易安全的理论依据,得出为求二者的利益最大化,当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必要限度内牺牲部分静的安全,即在保护第三人的必要限度内剥夺受益人部分权利的结论;关于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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