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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全世界专家和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人们在运用经济、政治、行政、科技、伦理等手段探讨解决环境问题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法律手段在现代环境危机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人对环境法有着浓厚的兴趣,随着学习的加强与深入,深深感觉到环境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人们对其认识还远远不足,我国相关的救济制度也很不完善。本文以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为题,通过历史分析、经济分析、系统化分析等方法,对有关环境侵权救济的学说、判例和立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与分析,重点阐述环境侵权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旨在改进不足之处,希望能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在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中,必须首先提及的就是环境权的理论,这是本文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它是一项正在发展中的独立的新型人权,主要包括资源利用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侵害请求权。在环境侵权理论部分,笔者主要对其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抗辩事由进行了阐述,认为环境侵权行为的界定应持“二要件说”,违法性不应当成为其构成要件,不可抗力不应当成为环境侵权人的免责事由。 第二部分是关于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考察。笔者首先从经济学中的经济人理论和外部不经济理论出发,解释了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并由此引出了国家干预的经济思想。其次,从权利冲突需要救济、民法的社会化等角度探讨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学基础。 第三部分是国外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考察。在该部分中,笔者以环境侵权救济为重点,对日本、德国、法国和主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指出了各个国家在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先进做法,如综合运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手段、预防性的侵害排除和补救性的损害赔偿并重、侵害排除中实行利益衡量原则、部分排除侵害与替代性赔偿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