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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开发区。自国家批准设立第一个开发区以来,在这20多年的发展中,我国各地的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我国内地31个省、市均建立了数量不等的开发区。这些开发区主要包括: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开发区等类型。目前,这些开发区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运行机制,比如在对外开放、办事效率、改革实验、招商引资等领域方面。在制度创新、经济结构调整、区域的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协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新的引擎。经过多年的发展,开发区逐步壮大,为我国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在开发区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又相对成型的管理制度和模式。目前,我国各类开发区一般采取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的形式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进行各种管理工作的过程中,经常遭遇种种困境,造成此种困境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我国还没有一部国家级别的规范开发区管理的法律,我国行政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性质。目前,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体制有所涉及,但其规定也都不是很清晰明确,且位阶效力相对偏低。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脱节,导致开发区管理机构行政职权与职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管理效能弱化,并且容易引发法律纠纷。笔者认为,解决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定位问题,对于国内各类开发区的规范管理,在我国实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解决前述问题的办法是加快国家统一立法,以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管理权限,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下设机构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其机构设置,从而适应我国各类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本文采用分析与比较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运用行政主体理论,对我国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完善进行了尝试性探讨。全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开发区及其管理体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第二部分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分析开发区管理机构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