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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第一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在规定了公权力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的同时,也囊括了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依据,对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防治及法治进程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在规制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方面却略显不足,即使规定了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和惩治方面的方式,也只是比较原则性的和倡导性的规定,比较宏观和笼统,在防治家暴的实践中可操作性低。其中关于医疗机构、基层社区、妇联组织、心理辅导机构和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权利、义务以及承担的责任,只有原则且笼统性的规定,没有赋予社会组织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用了“劝阻”“调解”“应当予以配合”等字眼,更多的体现了各个社会组织之间的互相合作和配合,导致各个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模糊,没有完整的责任体系,难以发挥实际的应有作用,进而使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实效受到影响。同时,因为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沟通渠道,导致实践中各种社会力量之间或社会力量与公权力机关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沟通和协作,而各个社会组织往往只具有某单一方面的救助优势,发挥的作用有限,通常是各自为政,导致救助力度和救助实效不甚理想。本文通过我国实践中两个典型案例,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成熟观点基础上,研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社会力量介入的立法完善问题,分析在《反家庭暴力法》背景下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面临的法律困境。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譬如明确各个社会机构的义务及责任,规范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及心理救济机制,加强社会力量介入家庭暴力防治事后评估方面的立法等。增强所依据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介入机制和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