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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针对工业品的外观创新进行保护,保护元素主要是外观的造型、色彩、图案及其组合,但是这些元素的组成就注定了外观设计将具有主观性很强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美的认知不同。因此在具体的判断中,对外观设计的授权及侵权标准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很难准确界定。汽车作为众多消费产品的一种,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和人们认知的差异性,它的外观设计的授权与侵权标准更是很难界定。2011年,我国汽车市场实现了平稳增长,汽车产销量双超1840万辆,再次刷新全球历史纪录。汽车作为一种大型的工业产品,本身有着极其复杂的结构设计。尤其近年来人们美观感及艺术性要求的提高,汽车外形设计也自然而然的成为消费者选择产品时重要的考虑因素。正是因为汽车外观的重要性,各汽车制造企业就会注重发展汽车外观设计制造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同企业之间的技术借鉴,进而发展成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本论文从三个案例:“西班牙车辆座位公司诉苏州金龙案”、“车轮案”、“熊猫”诉“精灵”案入手,通过详细分析这三个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从中归纳出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所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及理论焦点。具体而言,主要包括:现存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汽车外观设计的侵权的构成要件;“设计空间”理论;混淆及相似性的判断主体问题;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及其局部设计的关系等。结合新《专利法》及最新版本的《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本文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些理论,并着重探讨了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方式及保护范围。通过文章前段部分的分析,在本文的最后,针对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以希望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能够更加完善,进而为我国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打好法律基础。总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想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和侵权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同时,以汽车作为标准,详细阐述汽车外观设计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