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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社会资金多、投资难”,即“两多两难”问题,中央允许各地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并推动在沪深交易所之外进行场外交易市场试验。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在特定区域内设立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场所,其定位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证券市场新形态,被称为“四板市场”。2014年4月,作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形态辽宁省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正式运行。由于科技创新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部分,而且主要定位于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因此,被业界称为“新四板”。在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之后,各地区域性股权市场相继成立科技创新板,截至目前为止,全国共有12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成立了科技创新板。从现实运行情况来看,科技创新板启动以来,运行平稳,逐渐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已经成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科技创新板才刚刚起步,还存在着诸如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与缺位的问题。具体来说,科技创新板在多层次资本体系中如何进行定位,科技创新板的挂牌交易条件如何设定,科技创新板的交易适用何种机制与规则,挂牌企业如何实现转板升级,国家应当如何对科技创新板进行监管等问题,都需要法律制度的支撑,都需要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科技创新板是为倡导国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产物,从出现之时就承载着人们的“殷切期望”,但由于科技创新板法律制度零散、分化等原因,可以说科技创新板“匆忙上马”,难免带有一些“先天”的不足,包括立法的准备不足、人才储备不足等。相比较而言,在众多科技创新板中,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因其挂牌企业数量大、融资规模巨大以及制度完整性等原因而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因此本文将从经济法角度,主要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为例,对科技创新板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展开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科技创新板产生背景与发展历程,并将其与主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进行对比,阐述了科技创新板的特殊地位。同时,笔者还对科技创新板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基本含义、主要特征、价值取向以及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对科技创新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第三部分,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为例对目前科技创新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融资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科技创新板法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通过介绍英美类似市场,主要是对美国OTCBB市场、PinkSheets市场和英国OFEX市场、AIM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交易法律制度和转板法律制度等进等行了评析。第五部分,针对前一部分揭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板的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这些具体措施包括:拓宽科技创新板融资制度;优化科技创新板交易制度;改进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运行监管制度;改革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创建科技创新板转板制度。第六部分,再次阐述科技创新板存在的必要性,并说明科技创新板法律制度完善的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