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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夫妻财产不断增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夫妻财产等引起夫妻财产关系不正常的行为也频繁出现。如何有效阻止此类行为、及时保护财产受损之夫妻一方和家庭财产利益成为婚姻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区分正常与不正常夫妻财产关系的基础上,设定非常夫妻财产制来专门调整不正常夫妻财产关系。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区分正常与不正常夫妻财产关系,没有规定非常夫妻财产制,发生夫妻财产纠纷后,财产受损之夫妻一方只能承受财产继续受损之后果或诉诸离婚,不利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我国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也是本文所探讨的对象。本文分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非常夫妻财产制概况。通过分析特征,明确非常夫妻财产制概念,指出其直接效力为撤销原先共同制、改设分别财产制;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范围应涵盖所有不正常夫妻财产关系,因此,其应处于与通常夫妻财产制并列、通常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直接立法模式能直接体现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且避免相同内容在同一法规中重复规定,因而更具科学性。第二部分:对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形、启动、生效、失效内容进行全面介绍与评析,以期对我国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提供立法借鉴。在比较与评析各项法定适用情形后,提出应以夫妻财产共同关系基础丧失作为非常夫妻财产制适用的根本标准;申请适用主体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但应以适用情形是否因夫妻一方过错造成为标准来判定申请权人为夫妻一方或双方;适用情形是否因夫妻一方过错造成决定了非常夫妻财产制所重点实现的作用为何者,进而决定了内部生效时间,但是外部生效时间应为公示程序完成之时;夫妻财产制适用具有稳定性,其失效以适用情形消失且法院宣判终止适用为条件。第三部分:在结合相关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进行立法思考。首先,通过制度价值和我国现实需要的论述,探讨我国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其次,通过我国缺失原因和现实条件的分析,探讨我国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可行性;最后,建议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应采用直接立法模式和包括相应内容,并拟立法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