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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围绕权利存在与否发生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通过要件事实理论它将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缩成与实体法规定的权利构成要件所对应的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否具备的问题。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要想得胜诉判决就必须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主要事实,并竭尽全力证明其为真实,因此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事实本身不能证明自己为真或假,而必须借助于相关的证据或事实来加以佐证。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学者向来重视对证据的研究,并且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理论水平,但是事实尤其是间接事实这一理论领域却鲜有学者问津。现阶段,我国涉及到间接事实的论文或著作主要有:许可《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刘学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研究》,段文波《要件事实的基础——民事裁判构造论》、沈晶《论事实推定与间接事实的关系》、王学棉《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克服之手段》。从标题即可看出,这些文章或著作只是在研究要件事实、辩论主义、事实推定等理论时顺带涉及间接事实,并未对间接事实作一系统的阐述,更未深入挖掘与间接事实相关的理论。因此在这篇文章中,通过对间接事实的概念、基础理论及其在审判中的运用等方面的阐述,笔者希望对间接事实作一较为系统的研究。 第一部分,从案件事实的角度切入,先从传统理论和现阶段理论两个方面阐述了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引出作者对案件事实划分的观点。从证明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角度来说,间接事实与间接证据处于同等的“证据地位”,但二者又具有明显的区别,为对间接事实有更深入的认识,笔者在此部分对间接事实与间接证据的关系作了详细阐述。 第二部分,从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间接事实的确定责任及间接事实之于辩论主义三个方面论述了间接事实的基础理论。诉讼中,间接事实结合经验法则推定主要事实,此时间接事实处于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地位,为使推定成立,首先必然要确定间接事实存在,这必然涉及到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及确定责任。辩论主义是民事诉讼的根基,近来对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学术争论不绝于耳,而众多学术争议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辩论主义是否适用于间接事实,对此笔者在这部分从主张责任和自认两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任何理论的阐述终将回归实践的运用,笔者在这部分着重阐述了间接事实在审判实务中的运用。共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从具体化义务方面对当事人在审前和审判程序中合理及时的提出间接事实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个问题,通过案例详细阐释了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应该如何结合间接事实与经验法则认定主要事实;第三个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论述了间接事实在间接反证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