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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上述规定不仅填补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在宪法层面上规定的空白,也使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进一步到位。但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尚存在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不合理之处,如立法在很多领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甚至可以说是基本上靠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从而导致行政补偿在实践中的巨大差异性。造成这一制度存在欠缺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长期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对于公民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则相对不足,从而造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巨大失衡,而现代法学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作为其所属成员共同认可的一种权力象征,对每个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因此,在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及其实践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主要分四章对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一章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概述。本部分共分两节。第一节首先分析界定了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第二节介绍了行政补偿的要素:范围,标准,方式和原则。第二章回顾了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三章介绍了我国行政补偿存在的缺陷。第四章是建立在第三章的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完善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章由五节组成。第一节是对宪法明确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的论述。认为基本原则在对相对人损害进行行政补偿的时限上应确定事先补偿的原则,而在补偿额度上应当以正当补偿或公正补偿为原则。第二节是对行政补偿范围完善的论述。在对行政补偿范围的设计中,笔者认为应当从宏观上界定行政补偿的范围,具体来说行政补偿范围总则性的规定至少要规定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补偿的权益范围的界定即是否包括精神利益补偿的问题;二是对人身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第三节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要确立一个合理的补偿标准。第四节论述我国行政补偿实施程序的完善。提出以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基本制度为重要内容,全面的进行行政补偿程序的调整和重构。第五节对我国行政补偿救济制度的完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