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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专制社会刑法的标志。我国1997《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然而,罪刑法定立法化仅是一个开端,如果不想使罪刑法定原则成为一句法律口号或者一条法律标语,必须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切实的贯彻落实,这就是罪刑法定的司法化。任何一部法律要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除了法律自身的完备外,还必须有一个完备的司法制度来保障实施。本文拟结合中国法律现状,分析研究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价值蕴涵以及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其症结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探索解决这些障碍的有效途径。全文约33000字,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般理论。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涵义及其演变,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的历程进行了研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变更,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趋势,相对罪刑法定逐渐取代绝对罪刑法定而成为主流并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我国古代社会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的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则。1997修订的新刑法典废除了类推制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本文认为,刑法典中规定了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但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完全建立起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思想的刑事司法制度。影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刑法在立法确定性、立法合理性以及立法明确性上存在的缺陷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第二,我国刑法的解释方面也存在缺陷,表现为立法解释的缺位和司法解释的越位,大有逐渐司法解释立法化的趋势。司法解释异常繁荣必造成刑事司法解释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现象。刑法司法解释修改刑法条文的部分内容,或创制新的刑法规范,或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或违背罪刑法定保护人权的价值等等。第三,影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因素还有很多,司法独立就是罪刑法定司法化中最重要的制度保障,没有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司法化也就无从谈起。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而言,行政机关、新闻媒体、法院内部以及法学专家都在以各自的方式影响司法独立。第三部分:主要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有效途径来探讨。针对前面分析的问题,要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首先要树立以人权保障优先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能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能不适用刑罚而采用其他替代措施处理也能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目的的,尽量排除刑罚的适用。将刑法的谦抑思想融入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其次,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完善我国刑法典。实现罪名的确定化,对犯罪特征描述的详尽性,刑法条文用语表述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以及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的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在罪刑法定境域下进行刑法的解释,加强刑法立法解释工作,提高解释的质与量,改革刑法司法解释制度。第四,建立良好的司法运作环境,建构司法独立和行政机关、媒体监督以及法官独立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