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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原则写入法典。这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得以明文化。但是,明文化后的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满足人们的预期,因为对其适用的具体内涵和外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无法给民事诉讼的各方参与者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对于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而这种指向于我国当代民事诉讼发展状况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及当代发展过程进行梳理与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得出可靠的答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形成过程进行研究,首先应追溯到罗马法民事诉讼中。利用现代法的视角,找出罗马法民事诉讼中所蕴含的当代意义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厘清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起源,从源头上发现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有含义及发挥的作用。通过历史发展的研究视角,发现诚实信用原则从罗马法的民事诉讼开始,经过中世纪的帝国枢密法院诉讼程序、普鲁士一般法院法等继承,厘清了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研究脉络之下的发展轨迹。受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对于近代欧洲大陆民事诉讼法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在欧陆民事诉讼法中有了一段时间的消失,但是由于民事诉讼自身的发展需要及有利的外部环境,使这一原则在二十世纪初的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复苏。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其自身含义的多样性及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讨论,就必须要以非常细致的方法进行。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梳理后,将这一原则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文义解释层面、民事诉讼中基本原则层面、民事诉讼中具体制度层面,进行精细化的探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宪法性条款”的特殊性,以及发展的历史性,因此应当采用能够解释宪法条款的解释方法,才是适合于我国民事诉讼发展现状的解释方法。将目光置于当今宪法解释发展最为先进的美国,通过对于原旨主义解释方法和整体性解释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应当适用整体性解释方法的结论。这样才能较好地满足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需求。用整体性方法来解释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落实到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措施层面。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主体进行类型化讨论,并以具体制度体现这一原则的内涵,最终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