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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上都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过程中,生理、心理、智力等方面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差,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犯罪行为是基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和接受教育的可能性。因此,世界各国本着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宗旨均对其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从而使刑事诉讼不仅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解决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而且还要调查未成年人的人格形成的过程、犯罪的原因、回归社会的方法等,以便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但是这一处理原则正面临当今未成年人严峻犯罪形势的挑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似乎正在遭遇一种尴尬境地。由于在立法层面缺乏统一规范的约束,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准则,有时在打击犯罪的需求及公众对于犯罪的痛恨中被搁置一边。事实上,我们一直所强调的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似乎并没有对未成年人起到良好的教育、挽救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反思,重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体系。本文,以联合国有关未成年犯罪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国际标准为参照,对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进行反思,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度等方面的探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并在如何完善立法与改进司法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一般理论。首先对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的概念、年龄界限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对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护的理论基础和重大意义。第二章,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考察,分析其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距与不足。第三章,探讨了以国际标准为参照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的必要性,提出自己的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