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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1998年产生的《罗马规约》将侵略罪列入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罪行,但是一个包含具体条款的侵略罪修正案直到2010年第一次规约审查会议才得以通过。修正案在对侵略罪做出定义的同时提供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特别规定。这篇论文旨在系统研究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有关制度,既包括特别适用于侵略罪的制度,即修正案中包含的特别规定、修正案的生效,也包括规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这篇论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侵略与侵略罪概述。本章梳理了侵略战争非法化的历史,论述了侵略责任是如何从纯粹的国家责任演变出个人刑事责任。基于这样的背景,侵略罪定义的发展经历了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74年《侵略定义》到《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过程。规约第8条之二提供的侵略罪定义体现了侵略罪具有的三个方面特征:侵略罪以国家行为为基础;侵略罪必然具有跨国性;侵略罪是“领导人犯罪”。这些特征使得管辖侵略罪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第二章考察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侵略罪修正案对缔约国的生效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最基本的条件。《罗马规约》中存在两个调整修正案生效的条款,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适用门槛和法律后果。在谈判过程中,对于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程序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基于对它们的分析,这篇论文认为:第一,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不得绕开规约所规定的生效程序;第二,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无法同时适用规约第121条第4款和第5款两个条款;第三,基于对有关条款的文字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嗣后实践的印证,侵略罪修正案的生效应当适用规约第121条第5款,即其效力只能及于每一个批准或接受该修正案的国家,对于未批准或接受的国家不得生效。第三章论述《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的特别限制。《罗马规约》中存在三个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做出特别限制的条款,其中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的法理基础颇具争议。这篇文章认为,做出排除声明对于已加入修正案的缔约国的法律地位有着实质的影响,对未加入修正案的缔约国的法律地位则无变动;但是无论缔约国是否加入修正案,均有做出排除声明的动因。在缔约国提交或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的情况下,规约第15条之二第4款、第5款和第121条第5款第二句话的同时适用将导致规约原有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被架空。不过这三个条款对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限制并不适用于安理会提交情势,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很重要的一个侧面将是依赖安理会的行动。第四章讨论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与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来源于《宪章》,其实践由来已久,尽管在这一实践中有多少决议能够被视为对侵略行为的认定仍有待说明。安理会的这项权力具有非排他性,这为国际刑事法院获得认定侵略行为的权力提供了空间;当然,安理会的认定权具有时间上和效力上的优先性。事实上,在安理会认定侵略行为的三种立场中只有侵略行为不存在的认定能够起到阻止国际刑事法院有效管辖侵略罪的作用;它所做出的侵略行为存在的认定或不做出认定都无法干预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性。当然,不能忽略的是,规约第16条授权安理会无论采取任何立场都可以推迟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调查或起诉长达12个月,并可无限制延长这一请求。第五章分析补充性原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中的适用。根据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首先应当考察《罗马规约》缔约各国的国内法院对核心犯罪的管辖。然而,侵略罪的国内管辖受到来自国家管辖豁免、国家领导人豁免、对侵略罪普遍管辖权的缺失和强烈的政治因素等问题的严重影响,事实上很难顺利进行。在这样的背景下,补充性原则充当国际与国内管辖权良好纽带的角色难以为继,它将使得国际刑事法院要么不断地对一部分侵略罪案件是否符合自身行使管辖权的条件进行考察,进而行使管辖权,要么对另一部分缺乏独立公正的审判袖手旁观。不过,侵略罪修正案并未对侵略罪是否适用补充性原则的问题进行任何变更,因此目前来看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仍旧处于补充性原则的支配之下。这篇论文最后进行总结,比较不同的管辖权启动方式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需要满足不同条件,并对国际刑事法院即将开始的这方面实践做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