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如何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众多国家监管当局的重要课题。我国现阶段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乏律可依,时效不足,观念滞后,既无针对性强,又无配套规定,既不具前瞻性,又无可操作性,监管只停留在肤浅的初级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发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加入WTO,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金融环境,我国监管的滞后薄弱的问题突显;相应的,如何制定最有力,最抗风险的对外资银行监管这一公共政策已成为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核心问题。 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是提供社会制度环境和制定公共政策。任何金融活动都是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一定的制度安排决定着既定的金融活动方式,而且一定的制度框架也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前提。在当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选择构成了金融的制度核心与基础,因为二者的关系选择与安排决定着其他规则体系、公共政策以及派生制度的选择安排。我国政府在金融业所承担的职能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变迁,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但由于我国政府职能定位中本身存在过度的行政垄断、宏观调控薄弱以及国际风险承受能力低下等弊端,因此对金融业的职能承担还需在市场和政府关系、明确金融机构改革目的和倡导金融信用体制方面不断改善和提升,以增强抗金融风险能力。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在实践中加剧了银行风险的产生和蔓延,尤其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外资银行风险逐步凸现,银行业监管正源于银行业的风险和危机,是实践性和政策性并重的行业,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政策目的、措施的分析基础之上。各国政府监管政策的制定通常侧重于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三个环节,比较各国政府具体的监管政策,无论是以法律为核心的极富原创性的美国监管还是注重关系平衡的欧盟监管都可启示我国监管政策的制定。作为公共政策的我国银行监管,其目标是要保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保护公众的利益,保证国家经济的安全,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的思维脉络,将外资银行监管政策作为分析的客体,充分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的方法,目标论以及评估说,从政府角色定位出发,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原因和要点,过去和现在,本国和他国,内容和形式,政治和经济环境,以及效率和实施等方面逐一进行比较性分析,提出建设性的对我国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政策。本文将把公共政策的相关论述作为经线始终贯串在外资银行监管这个客体纬线中,重点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做出评估分析,尤其对其在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诸环节监管中存在的纰漏和疏忽提出质疑,并引出自己完整的监管政策对策:加强外资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银行监管三环节以及实施有效对外资银行监管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