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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未就业受害者的劳动能力减损赔偿,即在事故发生时未就业的受害人,如家庭主妇、未成年人、无业人员等,是否可主张劳动能力减损赔偿。该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子问题,其一,上述受害人群体,是否受有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其二,如遭受如此的损害,应当如何赔偿,并按该两项子问题安排论文结构。本文一共有四章,第一章首先分析现行法和司法实务,并从中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二章对未就业受害者的劳动能力减损本身构成损害进行论证,第三章对劳动能力减损的金钱评价问题进行论证,第四章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争议作出回应。第一章对现行法和司法实务中的劳动能力减损进行了分析。现行法上无统一的损害赔偿法,亦无统一的损害概念。就具体的劳动能力减损赔偿而言,现行法采取区分赔偿项目的城乡二元制定型化赔偿方式,即劳动能力减损的赔偿被区分为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并以定型化赔偿方式作为金钱评价的方法,现行法的以上特征引起司法实务上同案不同判以及学说上的争议。第二章首先论证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应采取差额说的损害概念,其次论证如何在未就业受害者劳动能力减损案型中适用差额说,最后对特殊情形下,即当未就业受害者遭受的残疾未影响劳动能力时,讨论是否构成损害。第三章讨论了如何赔偿劳动能力减损,从现行法的角度,分别分析区分项目赔偿与定型化赔偿。关于区分项目赔偿,应明确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是针对不同赔偿对象的赔偿项目,故司法实务中“无业人员或家庭主妇可主张误工费”的判决观点不可取。其次,为避免重复赔偿和不公平的赔偿结果,应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并存的模式。第四章对司法实务中关于残疾赔偿金的具体争议作出回应,主要论证了“同案不同判”的合理性,即不同受害人遭受了相同的身体上的伤害时,可能获得不同数额的残疾赔偿金,该等差异处理是合理的。基于前文分析,现行法上的残疾赔偿金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二是对残疾本身的赔偿,并且残疾赔偿金的学理基础也相应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差额说,二是规范损害说,上述残疾赔偿金在赔偿内容与学理基础上的双重性质导致了对同案不同价或同价现象的争议不断,为避免如此的局面,应拆解上述两个部分的内容,重构残疾赔偿金制度,同时,技术层面上,目前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是在同样的基础和内涵上构建的,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与残疾鉴定混同,因此存在重构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必要性。而坚持理清残疾赔偿金内涵的出发点是坚持完全赔偿原则的立场,即当确定受害人除遭受了身体上的损害外,仍遭受了劳动能力减损的损害,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最后,本文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所研究问题的基本观点和论据,并阐述结论。劳动能力减损本身构成一种损害,由于该损害的特殊性,应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而现行法上的残疾赔偿金,由于其具有双重内涵和性质,产生了适用混乱和舆论争议,为优化劳动能力减损赔偿制度,应解构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