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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普及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也带来了不断飙升的道路交通风险。《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修改,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及使用虚假驾驶证、盗用驾驶证行为的入刑,从业禁止制度的设置,织构了打击道路交通犯罪更加严密的刑事法网,同时也引起了诸多的争议。在刑法发展的过程中,立法的扩张是必然趋势,但刑法的谦抑也是立法、司法所共同秉持的价值理念。因此,本文从《刑法修正案(九)》所涉道路交通犯罪相关条文出发,结合风险刑法理论对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扩张之合理性进行阐释,同时结合刑法谦抑性对道路交通犯罪扩张的适度性进行分析,并对现有立法的合理适用进行探讨,以期使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最大限度发挥它的价值,并最小化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沿革。本部分对道路交通犯罪的概念与罪名范围进行了界定;梳理了对道路交通犯罪从1979年刑法至《刑法修正案(九)》经历的初创,发展,再到扩张的立法发展进程;并具体的阐述了《刑法修正案(九)》中道路交通犯罪扩张的相关立法表现。第二部分:对我国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扩张现象的思考。本文认为道路交通犯罪扩张具有必要性,是风险刑法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首先,从理论方面来讲,风险社会条件下,传统刑法所具有的滞后性、法益保护范围狭隘性、归责功能障碍等不足日益显露,而风险刑法将刑法处罚前置化、法益保护范围扩大化、罪责功能化,对风险社会条件下的传统刑法形成了有益补充;其次,从现实情况出发,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道路交通风险,且现有行政法规与原有刑事立法的规制不足,道路交通犯罪扩张是符合刑法目的与社会需要的立法举措;最后,从立法经验来看,醉酒驾驶入刑是一次成功尝试,为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扩张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道路交通犯罪扩张应坚持适度性。因风险刑法存在自身风险,所以必须坚守谦抑性,防止风险刑法肆意扩张。另外,本部分对道路交通犯罪应如何秉持谦抑性进行了论述,并以此标准对刑九中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扩张进行评价,同时认为今后的道路交通犯罪立法不可无度扩张,并否定了目前情况下要求对毒驾、盲驾进行刑事立法的观点。笔者还从个人、社会两个层面分析了道路交通犯罪扩张的影响。最终得出道路交通犯罪立法应在合理扩张的同时秉持刑法谦抑性,一方面,要针对新的社会情况作出必要的立法扩张;另一方面,要坚持有限度的,避免不合理、无度的立法扩张的结论。第三部分:对“双超型”危险驾驶罪,违反安全运输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罪,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罪与使用虚假驾驶证、盗用驾驶证罪中的部分犯罪,以及道路交通犯罪中从业禁止的合理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对相关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等方面作出界定,对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禁业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明确道路交通犯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相关标准,防止处罚范围的过分扩大。最后,笔者认为道路交通犯罪必要的、合理的、有限度的立法扩张是社会治理的需要,但刑法的谦抑依然是刑事立法、司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价值理念。因此,道路交通犯罪立法即需要适当扩张,又需要合理限制,在扩张与谦抑之间寻找合理平衡点,同时要对现有立法进行合理的适用,使刑事立法无论在道路交通风险规制、犯罪预防还是人权保障中的价值均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