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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商标进入人们的视野。2013年《商标法》在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声音”要素,而且改变商标元素的完全列举形式,表明我国开始重视非传统商标的保护。虽然萨塔商标案和阿迪达斯案曾引发人们对位置商标的讨论,但是在旧的商标制度下,位置商标明确是不能注册的商标。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鲁布托“红鞋底”商标案的判决引发各界对位置商标的关注,法院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这是法院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位置商标,并且法院没有否定《商标法》未明确列举的元素所构成的商标的注册可能性,因此,此案中位置商标能否获得注册还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本文就位置商标的保护为主题,探讨位置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位置商标注册的条件、位置商标特殊的权利范围以及如何在我国《商标法》中引入位置商标等问题。第一章引出问题,介绍位置商标概念,位置商标是由可视化标识和特定位置构成,标识以一定比例附着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位置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位置商标具有国际条约基础,包括TRIPS中商标形式的非限制性规定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对位置商标的规定,此外,各国立法也表现出保护位置商标的趋势。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位置商标申请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司法实践不能正确处理位置商标案件,而现有保护形式也不足以保护位置商标。第二章论述对位置商标予以保护具有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位置商标可以发挥商标以识别区分为基础的各种功能,其次商标本质上是符号,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另外保护位置商标符合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第三章是对位置商标相关法律问题的具体分析。首先是对位置商标的保护条件的分析,即位置商标要取得注册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包括显著性和非功能性。本文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方式进行研究,这也是以往研究中忽视的部分,总结了位置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规则,包括标识具有显著性,位置商标一般具有显著性;不宜确定某个位置的显著性;以及包含位置要素在内的整体性判断;最后在审查实践中可以参考欧盟的判例法规则——当商标难以从商品外观区分时,只有在商标与该领域的惯常做法明显不同时,商标才具有显著性,对惯常做法的改变不足以证明固有显著性。本文在这部分还对位置商标司法判例中经常出现的显著性、装饰性和美学功能性进行辨析。位置商标因为构成要素和普通图形、颜色商标不同,如何在商标申请中以图示化表现也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条件。最后,本文在这一部分探讨位置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具有特殊的保护范围,即当标识没有显著性时,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在其他位置申请或使用同一标识。第四章是基于对位置商标的研究,提出对位置商标的保护建议,首先可以通过修改或解释商标界定条款将位置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其次借鉴WIPO和日本的位置商标制度以及欧盟的位置商标审查经验,明确位置商标的审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