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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是人类古老的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活动方式。近现代社会中,随着结社自由的宪法化和法律化,结社从自发和自愿行为逐渐转变为自由的行为。与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地位相伴而来的则是国家对结社自由的限制以及国家对社团的控制和管理。结社自由的法律规制蕴含了权利主体基本诉求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互动关系,成为了宪法学尤其是基本权利研究领域中的重要研究对象。本文以价值和规范作为结社自由研究的两个维度。价值研究维度重在考察结社自由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规范研究维度重在考察相关法律规范的逻辑性、体系性和科学性。本文以结社自由和社团的法律规制作为研究的两条主线,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目的,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方式与载体。本文以规范主义为主要研究方法,即以基本权利神圣为理念、以宪法学基本原理为准则、以宪法和法律规范为基础,对结社自由的价值、规范作较为深入的分析和阐述,并为我国结社自由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亦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案例、相关国际人权公约文本和实践、我国宪法、法律规范和政策等作对应的比较分析,以求取长补短。此外还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典型社团的实例分析,考察我国社团规制的模式及其实效。本文主要内容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考察了不同历史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论关于结社和结社自由的正当性的论证。古典、近代和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对结社自由的认识既有传承,又有不断的发展,对国家-社会关系模式下结社自由的不同解读方式反映了人权论证范式从主体性向关系性的现代转变。在现代社会中,结社自由与人及社会的自我满足、社会参与、民主政治等价值追求和利益实现密切关联。第二章将结社自由置于基本权利体系之下作全面考察。该章力图厘清结社自由与结社权、结社自由权等概念的差别,主张结社自由应当包括多种权利主体,分析了结社自由的内涵,既有积极的自由又有消极的自由。结社自由以自由权为主要权利属性,同时又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交叉和竞合,因而具有复合权利属性。结社自由具备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制度性保障功能、组织和程序性保障功能和保护性义务功能。结社自由的诸项功能意味着个人能够向国家提出不同层次的主张,以及国家所对应的不同层次的义务。结社自由存在对国家的垂直效力和对私人的水平效力。在结社自由水平效力模式中,本文建议我国采用间接水平效力模式,将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用于对普通法律的解释,并且注重利益衡量原则的个案适用。第三章研究结社自由的法律限制问题。结社自由的限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各国对于结社自由采用的不同的法律保留原则形成了法律保留强度次序,其中加重法律保留的立法方式对结社自由保障强度最大。其次,限制应当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重大性原则、授权明确性原则、禁止滥用限制等一系列支持和丰富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与规范。第三,限制应当符合比例原则。通过对德国、美国、国际人权公约等理论、法律文本和判例的解读,阐述了比例原则三项组成原则对结社自由的适用原理,并以此指出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在比例原则要求上缺陷甚多。第四,限制应当符合非歧视原则。对结社自由的限制目的必须严格依宪法确定,主要包括公共利益目的及其具体类型、以及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的目的。该章最后以比较法的方法,归纳和介绍了结社自由四大类限制事项,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限制事项的合宪性、合理性进行了评析。第四章着重于社团法律规制和规制模式的分析。在分析了社团概念和特征基础上,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社团法律形式、设立原则等法律制度,指出非法人型的任意社团(无权利能力社团)和部分公法社团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应当按照社团法律形式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设立和登记制度。除了民事主体地位之外,社团可以依法取得宪法地位和行政主体地位。多数国家的社团规制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又含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两种模式,其各自在社团数量和竞争性、对国家的依赖性或独立性、利益整合方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的差异。第五章期待于中国法对结社自由问题的积极回应。晚清和民国时期的结社自由与社团立法虽然具有历史局限性,但毕竟开启了结社自由法律化的现代化大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结社立法则很大程度上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立法经验和发展基础。目前的结社与社团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双重审查、分级管理”的管控型导向。通过对中国法学会的实证分析,可见我国主要采取“类国家法团主义”的社团规制模式。这种模式和相应法律制度已经不再适应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整体要求了。作为中国法上对结社自由与社团立法的积极回应与完善,必须清醒地认识现行结社法律规制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规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完善契机;在思路上应当坚持权利本位、厘清结社自由权利属性、发挥结社自由重要功能、强化国家保障义务、建立多层次和全方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合理有效的社团管理体制、加强与国际人权法相调适;在制度体系上,形成包括宪法、结社基本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其他配套法律规范和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整体性、科学性的结社自由和社团法律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