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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丰富了我们获得外界知识的途径。但是,由于互联网络的传播不具有地域限制性,所以一部作品只要一经上传至网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就会降低,这也就大大的增加了互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被侵犯的危险性。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日俱增,呈现出一种高发态势,仅仅凭借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并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此时,充分发挥刑法这一最终权利保障法的作用就显得极为必要。但是,我国著作权刑法又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其并没有恰如其分的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为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详细的阐述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方方面面:第一部分主要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进行概述,深入分析了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以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这三个基本概念之间的区别、联系。在此基础之上,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和传统现实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有四大特点,即犯罪主体的宽泛化、犯罪目的的多元化、犯罪行为方式的新型化、犯罪后果的复杂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实施刑法保护。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国外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相关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可以从中得到的启示。其中,对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法国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相关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基础之上,我国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目的要件的存废可以对英国和美国的做法进行借鉴,对于我国当前集中的立法模式可以对德国和法国结合式的立法模式进行借鉴。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还可以对著作权犯罪的新情况及时的做出回应。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当前互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已经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剖析。近些年来,为了遏制在互联网络空间中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进一步骤增,我国陆续采取了全国人大立法、制定行政法规、颁布司法解释等措施。但是,我国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在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存在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如“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设置在网络环境下存在漏洞、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过于狭窄、犯罪情节的适用存在障碍、刑罚的配置不尽合理等。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将其转化为从重处罚情节,这样无论是在网络环境下还是在传统的现实环境下实施的著作权犯罪,只要该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就可以对其进行刑罚处罚。倘若其具有营利目的,则表明其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应该对其从重处罚。其次,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新型侵权行为方式的方法来解决当前犯罪行为方式规定过窄的问题。再次,可以通过引进“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认定标准、完善“复制品数量”标准、“下载量”取代“点击量”等方式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情节认定标准。最后,在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刑罚制度方面,可以通过降低自由刑的配置标准、完善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