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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图分析当前我国城市旧城改造过程中相关参与主体的利益追求,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将公众参与程序引入旧城改造的相关者利益和实践经验模式,归纳在我国旧城改造实践和制度发展中暴露出的公众参与程序障碍,提出我国旧城改造中公众参与的程序性设计。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本文的基本概念界定。本文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公众参与程序为对象,介绍了学界对公众参与概念的界定,在本文中将公众参与定义为程序;归纳了旧城改造的三种方式,根据其改造内容可分为再开发、修护和保护;以利益相关者方法为分析方法,分析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各主体的利益需求、价值取向和实践中的地位。第二部分:讨论了旧城改造的主要运作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参与主体的参与内容、主体影响和利益需求。我国旧城改造的主要运作模式按照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开发商投资模式和政府协助下的居民自治模式。本部分以分析不同规定对各模式运作中参与主体及内容方式的规范,通过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分析出不同主体对旧城改造的影响力以及利益需求。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分析基础之上,介绍并讨论不同模式下的典型案例。虽然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旧城改造的公众参与过程进行详细规定,但各地方已有大胆尝试,可为借鉴。第四部分:在第二、三部分的基础之上,结合《城乡规划法》、《环境评价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等规定分析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我国旧城改造中公众参与程序的不足,此部分借鉴学者研究的部分成果分析了居民智识因素对参与程序的影响。我国旧城改造中公众参与程序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在价值层面上,因对旧城改造界定不清,利益相关者分析不明导致的价值取向模糊、各参与主体角色错位;二是在制度层面上,虽然《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对公众参与旧城改造程序做出了一定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少,并且没有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做出详细的说明,而对于公众参与的法律效力之规定也含混不清;三是在参与主体上,涉及旧城改造的地区大多建筑老旧,经济条件比较差,所住居民收入水平不太高,自身的素质和经济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效果。第五部分:我国旧城改造中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度发展和设计构想。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为分界,以该条例的出台过程为分析内容,梳理了《条例》出台前的两次草案和正式文件,在法律框架下提出本文的设计构想。在程序设计上,借鉴了约翰·克莱顿·托马斯教授的有效决策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