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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出发,认为环境侵权诉讼主要需要研究的是:证明标准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果关系理论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第一、在环境诉讼中,实行以盖然性标准为基础的多元化的证明标准。主张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一些间接损失的证明、损害危险的证明应与对直接损失利现实的已发生的损害的证明实行有差别的证明标准。对环境权的损害应以一定范围内的一般人的认知为标准。精神损害必需由因精神损害引发的身体疾病的症状来证明。第二、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认为我国应建立起以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以英美法系利益衡量说为辅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按照上述理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损害事实由原告承担,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在损害事实要件的举证中,对于损害危险存在的举证应采取灵活的分配规则,适当情况下,由被告承担。第三、相当因果关系与其他学说相比更符合民事诉讼认识论的要求,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要求,因此主张将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作为因果关系证明的理论基础。基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因果关系推定的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主张我国应在因果关系证明中,建立起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为主,多种学说并存的、综合的理论体系。具体来讲,文章分六部分对环境侵权诉讼证明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章,介绍环境侵权诉讼研究现状及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意义。第二章,本章主要涉及环境侵权的基本原理,包括环境侵权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几个部分。本章的内容是后面四章内容的基础。第三章,本章从环境侵权的特征出发,立足环境侵权诉讼实践的需要,力图通过结合环境侵权的基本原理与民事诉讼证明的相关基本理论的方式,揭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体现出来的相关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主要症结。第四章,本章阐述了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明对象。基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为了保证诉讼证明活动的顺利进行,笔者将环境侵权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列为证明对象,以适应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需要。第五章,本章引入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在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最后论述了举证责任倒置时的证明效果。第六章,本章涉及损害事实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问题。基本的思路是运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及证明方式的基本理论,针对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难点问题和一些特殊问题如损害危险、侵害环境权的损害后果以及环境侵权赔偿中的一些特殊的间接损失的证明等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