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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看守所是国家设立的刑事羁押场所。其性质包含三层含义:国家属性、刑事属性和羁押属性。看守所主要具有执法、监管和监督三大职能,其职能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可以说,看守所状况直接体现了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程度,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看守所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便是看守所的职能定位,这不仅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也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对看守所的职能定位都存在严重误区。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看守所的职能作了新的定位,使得看守所中立化的法律地位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担负刑事羁押任务的看守所,同时却还承载了许多诸如辅助侦查、短期刑罚执行等职能,如此的制度安排导致其利弊均非常明显。在过去极为重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历史阶段,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审讯的进行,同时也是为了“深挖犯罪”工作的需要。但是,2009年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及其后的“洗澡死”、“睡梦死”等诸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引起了媒体对看守所问题的极大关注,2013年被曝光的浙江省“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冤案”再次掀起舆论的轩然大波,也使得我国看守所职能中立化的新转型显得更加刻不容缓。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羁押场所、羁押制度的研究开展较早,对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措施相对完善。其看守所中立化制度均已普遍存在,大都实现了侦查与羁押的分离,避免侦查机关利用羁押的便利对被羁押人员采取各种不恰当甚至是非法的侦查手段,能够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监督,其相关制度及经验对于我国现阶段看守所职能中立化的新定位有着非常有益的借鉴。据最新消息称,由公安部牵头的看守所法起草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之中。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将看守所法的立法定位从过去的服务办案转型为平等服务诉讼,同时确立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立机关地位,应该是未来我国看守所职能定位的方向和目标。如何达成并完善看守所的职能中立化,使其真正具有法律所赋予的中立性,是今后的看守所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本论文中,作者首先在引言中提出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指出了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对研究的创新之处进行了说明。正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看守所职能中立化概念解析。主要对看守所职能中立化的概念进行了阐释,通过对国外看守所中立制度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国外看守所中立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我国看守所职能中立化转型。通过列举我国看守所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缺陷,指出了我国既往及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看守所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和误区,阐释并论证了我国看守所职能中立化的转型。第三部分,我国看守所职能中立化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制定《看守所法》;其次是看守所管理机制的改革;再次是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最后是对看守所活动的法律监督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