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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作为被追诉人一项基本权利,得到了世界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确认。宪法确立辩护权的意义在于,作为判断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标准,辩护权是公民对公权力的防御权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辩护权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关联。由辩护权派生的律师辩护权,成为限制惩罚权、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权利。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确立了辩护权的宪法权利地位。然而,由于制度不完善和文化基础薄弱等方面原因,对辩护权的宪法权利地位认识不够,现实中常见忽视宪法辩护权条款的规范作用和人权保障价值,对辩护权的限制比较普遍,律师辩护经常被国家权力部门当作惩罚犯罪过程中的一个“恼人的障碍”,有些地方甚至通过采取各种手段打压辩护律师,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希翼达到提高惩治犯罪效率的目的。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的现状,从辩护权的人权属性和宪法权利地位的认识出发,对被追诉人辩护权问题进行思考和审视。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辩护权作为人权必要内容的历史进程。作为对控告进行防御的辩护权利,起源于原始的刑事程序。从古希腊产生的主要以自由辩论为内容的辩护权,到古罗马出现的辩护人制度,标志着早期辩护权制度基本形成。辩护权开始初步体现出人权保障、专断权力防范以及公正审判等价值观念。但在中世纪宗教裁判以及受宗教裁判影响的世俗裁判中,辩护权被扭曲和消解。被告失去独立人格和人性尊严,被剥夺了公开辩论和平等对抗的机会,生命和自由失去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辩护权获得了新的认知和保障。作为基本人权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延伸和保障,辩护权成为每个人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扣减的基本权利,世界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普遍确认了这一权利。人权的进一步发展为辩护权增添了新的内容,有效辩护制度开始出现并逐渐受到重视。第二章重点分析了辩护权从人权必要内容到宪法权利的逻辑发展。从人权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权利性质,辩护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和正当的防御权利,由社会道德原则所支持,体现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作为宪法权利,辩护权具有不可或缺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和普遍性以及母体性等的基本权特征。其宪法权利本质表现为确立被追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保障个人对国家权力防御的可主张性以及确立刑事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体现了人之作为人在刑事追诉中的道德主体地位,任何人对国家惩罚权享有不可剥夺的防御权,其基础源于基本人权,其外在表现是作为判断公正审判的一项必备标准。从辩护权的价值看,程序正义价值包括建构控辩平等的刑事司法秩序、保障被追诉人有效参与诉讼过程和有助于司法裁判的理性化等方面;实体正义价值体现在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法律规则正确理解和实施以及确保法律真实下正确裁判;权力制约价值体现在对侦查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制约。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辩护权从纲领化到实证化的行程,从历史进程重新思考了辩护权的诉讼权利体系。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获得律师帮助权共同构成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整体内容。这五项子权利又在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进一步展开,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辩护权诉讼权利体系。本章进一步分析了在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下,辩护权的具体运作情况。在犯罪控制模式中,诉讼法对辩护权的保障侧重于法庭审判活动的控辩双方的对抗,而在侦查阶段往往对辩护权弱化。在正当程序模式下,对逮捕、羁押、起诉、审判、定罪权力施加严格的限制,诉讼法把辩护权具体化为诸项诉讼权利,每一项权利在相应的程序阶段分别发挥权力制约功能。宪法辩护权实证化的进一步发展是保障辩护权行使的实质有效性。美国判例建立的无效辩护制度,是辩护权实证化的新发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建立有效辩护制度,可以促使侦查方、控方以及裁判方在诉讼程序中,积极保障被追诉人或被告的辩护权。第四章论述了辩护权的延伸即律师辩护权的权利性质和内容。重点是辨明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论述律师辩护权所包含的内容。律师辩护权是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根本保障和实现形式。律师辩护权一方面产生于当事人的委托,辩护律师代理委托人行使辩护权;另一方面是经国家法律的赋予,辩护律师基于法律规定行使辩护权,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律师辩护权有代理性辩护权和固有性辩护权之分。代理性辩护权的基本内容由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内容决定。对被追诉人辩护权所包含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方面,法律一般应规定辩护律师代为行使权利的相应保障措施。固有性辩护权有五项,即会见通信权、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辩论权。因此,被追诉人辩护权实证化是通过对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化和保障,使被追诉人辩护权得到进一步保障。第五章详细论述了我国辩护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需予完善之处,重点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进行反思和提出完善的思考。从辩护权制度在我国的传入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近代中国的法律移植到现在,辩护权制度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问题有辩护权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不足、宪法权利属性在部门法领域被忽略、部门立法对被告有权获得辩护的整体保障不足,以及律师辩护权虚化等方面。其原因是对辩护权的宪法权利地位认识不够,辩护权制度的文化根基薄弱,缺乏对公正审判的信仰和独立、平等的人格观念,以及社会现实原因。因此,要完善辩护权的宪法保护,明确辩护权宪法规范的基本权利地位,充实宪法性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体系,强化辩护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功能,强化辩护权对刑事司法权的制约,完善律师辩护制度。余论部分对辩护权的文化基础和制度建设问题做了补充论述,提出要改造文化,加强制度建设。在诉讼制度中,应把充分有效的辩护作为公正审判的必备内容,不充分辩护或无效辩护可以直接影响刑事裁判的有效性,为当事人上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申诉以及撤销原裁判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