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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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加地密切,相对犯罪领域而言,犯罪呈现出组织化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引起了国内外刑法界的广泛关注。犯罪组织作为犯罪组织化的载体,一般都有组织者、领导者和参加者。但目前为止,理论上,缺乏对组织化犯罪以犯罪人角度进行的研究;立法上,对于组织化犯罪中的犯罪人也仅仅是区分了组织者、领导者及参加者,对于各类犯罪人的具体认定并没有规定,使组织化犯罪中的犯罪人规定显得过于笼统。本文拟对组织化犯罪中的参加者也即本文所提参加犯从其参加的犯罪组织和参加行为以及参加犯的犯罪形态等方面进行研究,一方面,可以填补理论上的空白,另一方面,对于实践而言则可以有助于对参加犯的正确认识、认定,厘清参加犯的犯罪形态,以达到保障人权,惩治犯罪的目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对参加犯的概念、参加犯中的犯罪组织、参加犯的实行行为以及参加犯的犯罪形态进行探讨,正文部分约34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简要阐述参加犯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本部分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即参加犯的核心要素,参加犯的存在范围,参加犯的特征。参加犯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了犯罪组织和参加行为这两个方面,其主要存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之中,主要包含组织依附性、人身地位从属性、实行行为独立性等特征。第二部分,结合参加犯的核心要素,参加犯的存在范围,对参加犯参加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其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主要是结合国外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以及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探讨;对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则是结合国内外对恐怖活动组织的认定模式进行探讨。第三部分,结合参加犯的核心要素,对参加犯的行为方式以及违法性来源进行研究。参加犯的行为方式主要探讨参加犯中的积极参加与其他参加的认定问题,违法性来源则是从参加行为的实质为犯罪预备出发,参考未遂犯违法性的相关理论探讨。第四部分,首先讨论了参加犯的犯罪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对参加犯的未遂形态,首先肯定参加犯存在未遂犯,其次,从参加犯的着手分析参加犯的未遂情况;而参加犯的中止形态则是比照参加犯之未遂进行简单的阐述。其次,本部分还对参加犯与组织犯之间的共犯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组织犯,特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活动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本部分主要提出参加犯与未直接授意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组织犯之间共犯关系的成立基础为组织利益和组织文化以及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教唆犯的地位并应当对组织犯的所有教唆行为进行处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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