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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执行名义中确定的当事人才能成为执行当事人,执行名义中明确的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之外的案外人,一般是不能作为执行当事人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的特殊事由的出现,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由其他主体来享有或承受,这就产生了民事执行承担问题。民事执行程序作为国家为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的公力救济手段之一,其在功能上是保护私权、恢复权利圆满状态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依执行名义确定的权利,成为强制执行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而在众多强制执行制度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制度(执行承担的具体表现形式)无疑是最能反映这一价值目标的。然而,实践中这一制度日趋广泛的运用也暴露出了其在理论基础、制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任何一项制度,无论从横向角度还是纵向角度看,都是各方面、各环节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篇幅有限的硕士学位论文中不可能对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全面展开、面面俱到。因此,本文着重于比较分析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行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进行梳理与分析。本文全文共计3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承担概述。这一部分首先明确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及理由,即称执行当事人双方为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以避免称谓不统一而造成的混乱,进而提出了民事执行承担的概念。然后,对民事执行承担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分成执行债权人的变更和执行债务人的变更或追加两部分展开介绍。最后,区分了执行承担与诉讼承担、诉讼承担与诉讼担当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这一部分首先对既判力理论进行了简要论述,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既判力主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况,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进而通过对执行名义的列举,明确了部分执行名义不具有既判力,故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作为民事执行承担理论基础有其局限性。然后,分析对执行力的扩张不加限定所造成的交流与理解的混乱,其作为民事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从本质上来说,执行名义执行力主观范围与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是同一理论不同角度的描述,故而提出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应是执行名义对人效力的扩张。最后,简要介绍执行名义对人效力的扩张,重点论述了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制度的正当性:从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民事执行程序上的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基础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本部分主要是明确执行承担的理论基础为执行名义对人效力的扩张。第三部分是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的类型分析与执行承担制度梳理。这一部分首先对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的一般界域进行分析,即执行名义对人效力可扩张至当事人的继受人、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的人以及诉讼担当之他人。然后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分成执行债权人之承担和执行债务人之承担两个部分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进而明确了该制度中存在的超出执行名义对人效力扩张范围的情形。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这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现状评析,提出我国民事执行承担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不合理。然后结合本文前文的分析与论断明确了民事执行承担制度完善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