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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未来,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也是一直以来的司法完善重点。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一直处于不断地摸索之中,问题与发展并存,而恢复性司法的引入可以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带来新鲜的生命力。尽管恢复性司法在成人司法领域尚有争议,但其所具有的恢复性、灵活性及社会性特别适合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和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基础相依,更契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一贯原则,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有进一步发展的可期待性,值得学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的发展研究。 本文的论述主要从三大部分开展:第一部分首先从恢复性司法以及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基础理论入手,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来探究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的实证调研是本文的主体,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一个全面体系的过程,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设置专门的未检机构、审判机构、实行未成年人帮教矫正一体化等,从已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来看,侦查起诉阶段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审判阶段的圆桌审判制度以及后期的社区矫正有了一定的发展,浙江省在这三方面也发展的较为成熟,因此本文以浙江省在合适成年人在场、圆桌审判、社区矫正这三方面的本土实践展开,归纳经验、分析不足、探寻其进一步合理的适用;在理论和实践双面的研究基础上,第三部分回归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则下,提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体系构建,探寻其不断的改进从而利于我国未成年人法治建设的完善。 在论证方式上,本文从定性定量双重角度出发,采取了实证研究法、类型研究法等一系列方法,不仅分析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系统地阐述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通过实证调研以浙江省本土有关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实践探索来进一步分析探寻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改革实践,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