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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在理论和实务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加强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弥补人格权与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全面的解读,指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现实意义,并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采用目前通说,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法律理论上的详细解读。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伤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从精神损害的概念出发,笔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和范围进行了深入有益的探讨和较为科学的界定。 第二部分,揭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法理学理论依据、社会基础和重大意义。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受前苏联法学“人格非商品”和“无法衡量”观点的影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力度和深度不够,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由于精神利益的可转化性、对受害人的抚慰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性以及精神利益的可评价性,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了法理学上的依据;而人类对自身权利、价值、尊严永恒的追求、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医学科技的不断创新,也使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社会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目前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完善和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第三部分,本文对德国、瑞士、法国、日本、美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进行了系统认真的比较研究。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法律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建立起步较晚。因为我们曾经受到前苏联的法学理论的影响,认为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不能用金钱来赔,用金钱来赔是一种资产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