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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1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就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发生的巨大变化,时至今日,该项制度所依据的原有现实基础也出现了重大变化,近年来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愈演愈烈。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拖延诉讼而不是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这种滥用行为故意阻碍案件审理进度,严重降低诉讼效率,一方面使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遭受严重减损,另一方面案件被人为拖入非必要的异议审查程序,使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无谓的耗费。考察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运行情况,可以发现管辖权异议案件近年来在数量上出现了剧增的态势,而案件的裁判结果则呈现出一审高驳回率、高上诉率,二审高维持率的特点。观察异议案件的案由分布,许多确定管辖权并不困难的案件类型却成为了提起管辖异议的高发领域。现实中,审判机关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近年来陆续出现了一批因滥用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被司法惩戒的案件。追溯这些惩戒案件的缘起,观察所涉管辖异议案件中的细节,可以梳理总结出一些典型的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主要的类型有:在同类型案件中反复提出管辖权异议、虚构管辖连接点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视合法管辖协议提出管辖权异议、无视专属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理由显著失当。深入分析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的成因,除了社会诚信建设的不足,还应当注意到这一现象的背后存在制度问题。异议裁定上诉救济方式过度、提起管辖权异议缺乏条件限制、异议审查程序缺乏当事人的参与、提起管辖权异议成本极低、异议受理阶段缺乏过滤机制等方面原因比较突出。当前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制度存在相当短板,具体表现为规制手段较为单一且规制效果有限,难以遏制愈演愈烈的滥用现象。各地的审判机关虽然出台了本地区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工作规范,但是在法律层面管辖权异议制度没有得到调整的情况下,实际难以抑制滥用现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程序效益原则等民事诉讼理论对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有指导作用,应丰富其原则内涵在管辖权异议制度中的体现,为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寻求理论基础。讨论如何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能够界定何种管辖异议行为属于滥用。结合司法惩戒案例中法院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和梳理总结出的典型滥用类型,通过把握其中的细节和特征,可以尝试总结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识别标准,主要从异议人的主观意思、客观行为、行为导致的利益变动状况和行为是否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四个方面展开。基于当前管辖权异议制度面临的困境,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现有的管辖异议制度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在立法上应当细化异议申请的提出条件,强化异议人的提出责任;增设听证审查模式,提升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参与度;对典型的滥用情形要予以专门限制,必要时对其异议申请可不予审查;在完善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前提下,调整管辖异议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建立管辖权异议风险释明机制,引导当事人善意行使管辖异议权;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便捷的线上案件移送渠道,提升管辖异议案件的审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