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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和证券、期货市场相伴而生,任何阻止市场供求的干预都属于一种操纵行为。证券、期货市场一旦被操纵,投资者就会对证券、期货市场缺乏信心,将阻碍资本市场发展。根据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不对称信息,在证券、期货市场操纵和证券价格上进行的研究,是操纵证券与期货市场行为的主要原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会妨碍资金进入证券、期货市场,损害投资者的市场信心,进而引起市场波动甚至动荡。因此,正确认识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的特征,手法以及危害,分析中美典型案例,以及了解中美在新的金融发展时期出现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行为,并采取应对措施,对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稳定投资者的信心,以及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至今为止,美国的证券、期货市场交易在全球范围内最发达,相应地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美国也是最完善的国家,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手法规范也最完备。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二条、《证券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行为方式进行了叙述。通过对美国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手法进行具体列举分析,可以对分析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手法进行参考借鉴。本论文以全球的视角对中美两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在新金融环境下出现的新型操纵行为,针对新兴金融技术、电子通信和信息系统被利用来操纵金融市场的情况,建设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政策制定者和投资者应该考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市场的完整性。